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0736号
原告: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胡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会庆,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
原告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8元,减半收取6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