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11号
提请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听海大道**卓越前海壹号**国际仲裁大厦**。
申请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v>
法定代表人:胡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科韵路**
法定代表人:杨琨,该公司经理。
提请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受理申请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