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1842号

申请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丁五层乙区。

法定代表人:胡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86号百丽广场西区232户。

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4月17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2020年10月21日,因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阳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0月21日,因被执行人***、青岛***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5、2020年10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孙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祚广

书 记 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