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394号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盛世民生花园9层901户。
法定代表人:李玉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欣、张世峰,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振飞
人民陪审员  刘伦刚
人民陪审员  李 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