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5913号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欣,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峰,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冉,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青岛***轮胎泰国项目的监理工作。但原告提交的监理合同中载明委托人系青岛***轮胎泰国有限公司而并非本案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向青岛***轮胎泰国有限公司主张监理费。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与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向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