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717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明伟种养场,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窜山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5991488M。
经营者:***,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康兆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4KG8L。
法定代表人:CUIJISONG。
被告:***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芳草甸路2号香山路21号自编10栋(部位:一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499996H。
法定代表人:张奕尧。
被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明珠路27号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3353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明伟种养场与被告广州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以起诉后才得知实际侵权人非本案被告、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明伟种养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5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明伟种养场负担(原告已预缴19470元,本院退回9735元)。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