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16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6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75000元及相应利息及利息(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2386181元;以46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迳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39169.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1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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