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03民初4843号 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梁彧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受理后,本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彧健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委托原告作为位于与××西北××地×ד××城××”××期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相应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如下:原告于2012年2月3日与被告签订“御城雅苑”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称第一期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御城雅苑”一期工程的监理,总监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7%计算(暂定1.5亿元),工期为24个月,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在原告依约履行全部监理义务后,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告出具《关于“御城雅苑”一起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结算的报告》,总监理费为1055956.24元,被告已支付945000元,还需支付110956.24元,且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确认上述报告。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第一期工程监理费110956.2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第一期合同的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监理费产生的治安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滞纳金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10956.2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暂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为人民币5431.46元。另外,原告原名称为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变更名称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监理费110956.24元及滞纳金(以110956.2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 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1、原告企业名称于2013年9月2日由“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三、第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御城雅苑”一期建设工程金利费用结算的报告》,证明1、被告委托原告担任“御城雅苑”第一期工程的监理人;2、经被告核对确认尚欠原告第一期工程监理费110956.24元;3、被告拖欠监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监理费产生的滞纳金。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我方由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起诉的2018粤06民初65号案被查封银行的帐户大约1.5亿元的资产及所有名下的房产因此无法履行本案的债务。我方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 被告没有为其答辩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2018)粤0703民初7807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监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监理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御城雅苑”一期工程的监理,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土建、给排水、消防、防雷、机电安装、小区道路和市政配套等工程,总监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7%计算(暂定1.5亿元),工期为24个月。其中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约定“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合同附加条款并注明:1、本合同工期为24个月,总监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暂定为1.5亿元)的0.7%收取,即壹佰零伍万元;2、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总监理费的10%(即为拾万伍仟万),工程开工后每个月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叁万伍仟元;工程完工移交给甲方,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柒万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半年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的叁万伍仟元。3、若工程结算总造价超过或不足1.5亿元,增减的监理费为增减工程造价的0.7%,在确认工程结算后十天内(多退少补)结清,等等。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原、被告均在该《监理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 在原告依约履行全部监理义务后,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告出具《关于“御城雅苑”一期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结算的报告》,计得总监理费总价为1055956.24元,被告已支付945000元,还需支付110956.24元,且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确认上述报告。被告在确认上述结算报告后并无支付尚欠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御城雅苑(一期)住宅1、2、6、7号楼于2014年8月1日竣工验收,御城雅苑(一期)商业、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御城雅苑3、4、5、8、9、10、11、12#楼及御城雅苑(一期)地下室、御城雅苑(二期)地下室均在2015年9月23日验收。 再查明,原告原名称为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是原告在江门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江门地区的相关项目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被告尚欠工程监理款的问题。由于“御城雅苑”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至2015年相继通过竣工验收,而原、被告已就监理费用进行结算,共同确认尚欠款项为110956.2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质上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监理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滞纳金应从规定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而根据附加条款的约定,原监理费最迟应于验收备案手续后半年内支付,而本案所涉工程于2016年前均已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而对于增加的监理费5956.24元(1055956.24元-1050000元),根据附加条款应于确认工程结算后十日内结清。另双方对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没有约定,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请求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部分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增加部分的主张欠妥,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0956.24元给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以105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8年5月21日起以110956.24元为本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7.75元,由原告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1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林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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