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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园林管理处**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园路***念公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一审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23号后座。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一审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径行变更车辆所有权归园林处,剥夺了***的上诉权。1.二审法院虽未在判决主文中对车辆进行裁决,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车辆所有权进行了处理,该认定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上园林处基于该认定已经另案起诉要求***交付车辆。2.***没有提出上诉,是基于一审判决没有涉及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二)二审判决超越了园林处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及超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三)涉案受损车辆是否修理属于***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第三方无权加以评价。二审判决生效后***曾提出修复车辆使用要求,但园林处在尚未支付执行款的情况下已另行主张交付车辆,损害了***维修车辆使用的权利。综上,***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车主***起诉要求**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折断损失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令**管理人园林处赔偿***车辆重置价值损失176229.2元,并未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本案系**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失填补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存在超出实际损失的情况,***并未维修受损车辆,故其实际损失为车辆重置价值,二审法院综合社会实际、车辆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176229.2元为***重置车辆价值,认定园林处按此数额赔偿***实际损失,受损失车辆(不含牌照)应归园林处所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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