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3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森源(深圳)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伟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伟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用森源(深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伟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用森源(深圳)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艳君
法官助理 郭继聃
书 记 员 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