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1142号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属重大涉外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即墨市黄河三路2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109368.81元,属于基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