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7942.8元,执行费75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案款540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11号
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