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