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委保字第26号
申请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青岛建设审计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韩街道办事处院西韩村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青岛兰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房地产开发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青岛兰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原名称青岛建设审计师事务所)所有的位于××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