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975376。
法定代表人:董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钊森,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0949125Y。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721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24日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鲁1721执200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尚有1538059.14元债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康兴全
审判员 赵大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