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创新创业服务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天监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鲁1003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追加烟台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为本案被告,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属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为按份债务。本案是因保温材料失火引起的损害赔偿,文登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标准为难燃的B1级,作为保温材料供应商的鼎新公司送往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明天监理公司共检验过两批次,第一批次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第二次检测时发生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鼎新公司的保温材料未达到难燃的质量要求,***的财产损失是由明天监理公司和鼎新公司的行为分别所致,作为按份共同债务人,鼎新公司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对***除车辆外其他损失的认定证据不足。三、因鉴定结果与***起诉数额相差很大,一审判令明天监理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明天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未予述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天监理公司连带赔偿车辆、鞋、衣服、香烟损失共计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登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系中邦天福国际度假山庄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山东千成优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成优嘉公司)系项目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明天监理公司系项目监理方,***系明天监理公司员工。2021年10月12日8时许,***驾驶鲁FB××**厢式货车装载千成优嘉公司采购的鼎新公司生产的保温泡沫材料到达施工场地外等待验收后卸车,验收由千成优嘉公司的施工员**与***共同进行,在验收过程中,***用打火机点火对车厢内的泡沫材料进行阻燃测试,引起泡沫材料起火,***立即报警并用灭火器开始灭火,千成优*****及工地工作人员也携带灭火器参与灭火,但因火势太大灭火器无法控制,鲁FB××**厢式货车及车厢内保温材料完全烧毁,并殃及***鄂DD××**号车辆,消防部门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该事故经***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鲁FB××**厢式货车右侧靠近驾驶室的厢门处,起火点位于从车厢底部往上数第二层保温板处,起火原因为***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火灾。
在消防卷宗询问笔录中,******温板进场作为监理方检测的正规程序是按照检测报告对照现场材料进行检测,再进行现场取样送检。
诉讼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威海普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鄂DD××**车辆损失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车辆受损前市场价值75730元、保险费损失1610元、可回收残值600元,评估价值为76740元。***因此支付鉴定费4000元。
火灾发生后,***就车上物品损失向消防机构进行了申报,消防部门统计损失为:耐克鞋800元、衣服1300元、21条香烟3600元,并注明不作为诉讼依据。
再查明,2020年7月9日***为车辆加装全景记录仪花销2380元。同时查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缩印本)1.8.3“施工项目进场材料管理”内容载明:材料内在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指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技术参数等的检测,通常是由专业人员负责抽样送检,采用试验仪器和测试设备检测。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为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合理损失数额的如何认定。关于过错责任问题。涉案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火灾。***作为专业监理人员,应预见到材料存在潜在火灾危险性,在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时,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抽样检验,***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用打火机点燃大货,有检测方法不当和疏于防范的过失,存在过错。***系明天监理公司员工,对涉案保温材料进行检测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规定,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明天监理公司承担。《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和***的车辆停放于施工区域以外,不属于施工现场,天福公司和千成优嘉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千成优嘉的工作人员和工地人员进行了施救,履行了施救义务,故明天监理公司主***公司、千成优嘉公司应承担责任,不予采纳。其申请追加天福公司、千成优嘉公司、鼎新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予准许。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车辆损失76740元有鉴定报告证实,予以认定。其后期加装的行车记录仪未包括在内,应另行计算。考虑到折旧因素,记录仪价值酌情认定2000元。对车上物品,***在发生火灾后进行了申报,一审法院参考消防部门卷宗中统计损失进行认定,即耐克鞋800元、衣服1300元、21条香烟3600元。以上共计844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等各项损失共计8444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指定收款账户:开户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江陵县郝穴支行,银行账户:6221********)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956元,由***负担194元。鉴定费4000元,由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明天监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天福公司与山东千成优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案涉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证据二、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一份,拟证明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为A、B1、B2、B3,其中B1是难燃材料。经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其非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其不具约束力且与本案无关,明天监理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但与本案诉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涉案事故经***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的,***采用的检测方法不当系涉案火灾发生的的根本原因,与涉案保温板是否合格并无直接关联。明天监理公司主张应追加保温板生产商即鼎新公司为本案被告,但鼎新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财产损失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的财产损失在***消防救援大队卷宗中的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均有记载,消防部门亦对上述损失进行认定。结合***提交的火灾发生后其车上物品被烧毁照片,可以证实***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明天监理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参考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确定明天监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较为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鉴定费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涉案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为此花销的鉴定费用,作为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侵权方理应赔偿。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的采纳情况,判令明天监理公司负担鉴定费用,合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明天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