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60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60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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