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60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60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