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财保17号
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坚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群贤198文创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BHXUR5G。
经营者:**。
被申请人: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大***珠街1,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大***珠街**006204254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坚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1月1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账号为5816××××001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6000元。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坚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0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账号为5816××××001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6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