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423号
原告: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大***珠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时间商厦6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力公司)与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雷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融公司偿还雷力公司1155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并判决双方签订的《省工法服务合同》终止履行。诉讼过程中,雷力公司撤回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省工法服务合同》终止履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华融公司与雷力公司签订《省工法服务合同》,约定:由华融公司代理雷力公司申报8项浙江省省级工法(房建)全过程事务;价款20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起三个工作日预付115500元,余款在申报通过公示后三个工作日支付,若第一次申报未成功,乙方退还前期收取款项,或甲方在乙方服务范围内选取同价位服务,或乙方第二次申报。合同签订以后,雷力公司按约向华融公司方支付115500元。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4日公布的浙建质安函〔2019〕634号文件《关于公布2018年度浙江省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公示的《2018年度浙江省省级工法名单》中未见雷力公司申报的项目通过。为此,雷力公司要求华融公司按照约定返还115500元,但华融公司至今没有返还。
华融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华融公司与雷力公司签订《省工法服务合同》,约定:雷力公司授权华融公司代为办理浙江省省级工法8项(市政)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总金额200000元,2个工作日内雷力公司支付华融公司总服务费用115500元,浙江省级工法申报成功公示3个工作日内支付华融公司总服务费用尾款84500元;若华融公司上述项目第一次申报未成功,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雷力公司的费用;或雷力公司可在华融公司服务范围内转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服务,或华融公司第二次免费继续为雷力公司申报。2018年11月14日,雷力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115500元。华融公司代为办理申报的项目均未申报成功。上述事实有雷力公司提供的《省工法服务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关于公布2018年度浙江省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及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雷力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雷力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服务费1155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若华融公司第一次申报项目未成功,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雷力公司的费用。现华融公司代为申报的项目均未申报成功,雷力公司要求其退还服务费1155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华融公司未及时退还服务费,雷力公司要求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雷力公司撤回其余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费115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台州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