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2民初6064号
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15号甲3026户。
法定代表人于清波。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43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