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836号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小南庄社区居委会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94070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陵县。 被告:青岛兴邦烤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台子沟社区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285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10号楼3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F68002802K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邦烤箱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青岛兴邦烤箱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但既不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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