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0号楼3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F68002802K。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为本院(2019)鲁021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人民币81120元,扣缴执行费1100元,案款8002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新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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