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0号楼3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起诉主张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工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于2014年底前从上诉人辞职。被上诉人至今向上诉人主张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工资明显于法无据且有违常理,请求中级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的起诉主体错误,被上诉人于2014年年底前与上诉人的城阳分公司有用工关系,分公司已每月结清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2014年年底被上诉人从城阳分公司辞职。三、被上诉人提交的签证单系建设方、建筑方的结算依据,按常理不应由被上诉人掌握,且该签证单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真实情况。 **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合法,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未出庭参加庭审,放弃其答辩的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其次,针对上诉人主张2014年底已辞职,我方已经提交相应证据,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一审未提出,二审法院不应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000元、支付高温补贴980元、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承担。诉讼中**撤回请求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支付高温补贴98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称其2012年10月26日入职,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安排其在城阳区改造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在职期间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月工资4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并称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拖欠其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份期间工资80000元(20月×4000元/月)至今。庭审中**称自2016年9月1日东**旧村改造项目完成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未安排**到其他项目上工作,其现已不在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处工作。**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东**旧村改造室外工程,该签证单监理单位处加盖名称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在监理单位负责人处签名。 另查明,**(申请人)为要求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被申请人)支付工资、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于2019年1月31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9]第748号决定书,**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加盖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公章的工程签证单等,**在该签证单监理单位负责人处签名,且**所从事工程监理的工作系青岛泰丰监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提交证据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综合审查判断,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为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对**的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青岛泰丰监理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在其处劳动的工资报酬,故一审法院对**要求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工资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负担。 二审中,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上诉人诉称的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是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并非上诉人,被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因我公司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向一审法院说明情况后未出庭应诉。2、《监理合同》第一部分明确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9月10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0日”,合同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为***。被上诉人正是由该甲方法定代表人自2015年年初聘请到甲方单位负责施工。3、《补充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该项目自2014年5月1日起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并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权在其后的工程签证上代表上诉人签字,其签字是无效的。 证据二、上诉人分公司负责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自2015年年初就应***聘请到甲方单位负责施工。 证据三、上诉人分公司负责人***与监理合同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认可被上诉人自2015年年初就被聘请到甲方单位负责施工。***承诺做好被上诉人的工作,让其撤诉。 **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对证明事项1,上诉人的城阳分公司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作为分公司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方主张是为了保护权益,并无主体错误。对于证明事项2,合同方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第三人,我方与上诉人劳动关系明确,与第三人无关。对于证明事项3,本身补充合同系复印件,其证据效力并不足以认证案件事实。即便合同为真实有效的,但我方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签证单均有上诉人签章,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对证明事项也有异议。在通话录音中并未体现我方即为东**所聘请,一直是上诉人主导引诱我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承诺与回复,在认定劳动事实和劳动关系上并无直接关联。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与证明事项均有异议,该证据为第三人所录,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也无法认定第三人身份。 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主张**在2012年至2014年年底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城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认可**在城阳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工资为4000元每月,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支付。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要求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工资80000元的依据为其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之间在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主张工资标准为4000元每月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青岛泰丰监理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与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城阳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4年年底已经解除。因**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2月10日的两份《工程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的印章为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而非城阳分公司,且签证单的日期能够证明在2015年12月,**仍然从事东**旧村改造室外工程的监理工作,故青岛泰丰监理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未提交**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据,结合工程签证单的内容,东**旧村改造室外工程在2015年年底仍在施工,故一审法院对青岛泰丰监理公司向**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工资的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青岛泰丰监理公司认可**在城阳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工资为4000元每月,故**主张的工资标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由青岛泰丰监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青岛泰丰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