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410室。组织机构代码:7909139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61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61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