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36号之一
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娉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丰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1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忆旻,女,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丰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翁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