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775号
原告:杭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48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5HA0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行治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1398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杭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紫光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杭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