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102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99号欧景蓝湾3号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钟山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第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