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102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99号欧景蓝湾3号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钟山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第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