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1583号之一
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西湾大道**欧景蓝湾**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512638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路**龙域香醍半岛****信用代码:914501005819888960。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商务部办公室:91450600MA5NWB47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门员工。
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两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信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4元,减半收取计92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