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4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99号欧景蓝湾3号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1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从2008年2月至2018年3月分别在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社保,并有缴纳社保费用的相关凭证,足以证明**2007年2月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二)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退休凭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程序员在自助查档终端电脑上打印出来的证明,未加盖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三)》答记者问: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内退、病退后重新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应该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应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是铁的事实,并在此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可人民法院却驳回**要求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于2007年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审判决据此驳回**主张基于其与桂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桂新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申请再审提交了其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参保缴费证明,但此证明并不足以推翻其在与桂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