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1777号
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D1栋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9741239E。
法定代表人:杨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植,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被告:***,女,壮族,1996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宁 菲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