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1780号
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9741239E。
法定代表人:杨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植,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蒙古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35元,由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