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D1栋3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老何口市。??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924.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中心区××街××号楼××**××层××号房。现因该不动产以变卖价格48万元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扣除抵押权担保债权数额38万元,执行到位10万元。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0万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7924.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