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2民初1号
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3852006T,住所:大埔县湖寮镇黎家坪侨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穗***事务所律师;***,系广东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3453553410,住所:大埔县***上澄村江子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签订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