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22民初984号 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3852006T,住所大埔县湖寮镇黎家坪侨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06614G,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6号D区D18之B26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838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始,原告因投标需要,应发标公司要求,每笔投标都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被告承诺会在招投标完成后进行发还。但是截至2019年12月,被告因经营不善,仍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整没有返还,而原告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后,鉴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下称:**供电局)存在被告的应付账款,在上级单位的协调下,原告与**供电局、被告于2020年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将**供电局欠被告的人民币111619.52元,由**供电局代付给原告,以此清偿被告对原告的部分欠款。至2020年5月,**供电局将上述金额支付完毕后,被告仍欠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8380.48元未偿还。自**供电局代付完毕部分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投标保证金,但是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抗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南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供电局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一份,载明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为:1.**供电局与被告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供电局未向被告支付的招标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1619.52元;2.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被告未退还给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3.签约三方一致同意,对被告未退还给原告的200000元投标保证金,其中111619.52元,由**供电局于2020年6月30日前代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收取该111619.52元后不再向被告主张该同等款项金额的债权;4.本协议生效后,**供电局的付款义务全部清结,被告不向**供电局主张第1条所述的任何权利;5.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被告及**供电局三方代表在《三方协议》落款处的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三方单位公章。《三方协议》签订后,**供电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11619.52元,被告对仍欠原告的投标保证金88380.48元未予以返还。现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方协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88380.48元,有原、被告及案外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三方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清楚。《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对仍欠原告的投标保证金88380.48元未予返还,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埔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8380.48元; 如果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