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2号全城都市河畔B幢1-1802。
法定代表人:张晨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洛恒南光小区2号楼6门。
法定代表人:路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237347元及利息。因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洛阳市××城区××街东侧恒星综合楼××号房屋一套,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房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22日届满,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张孝良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