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877号
原告: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2号全城都市河畔B幢1**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243省道与白常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顺公司)与洛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优顺公司诉称,御景公司系洛阳市孟津区恒大云湖上郡建设单位,2020年12月9日与优顺公司就洛阳恒大云湖上郡一期消防审查、装饰装修设计审查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约定由优顺公司为御景公司该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审查服务,审查服务费用暂定379959元,最终数额以合格资料上标示的面积为依据据实结算。领取合格资料复印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批送审项目全款,合同同时对于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其他事宜等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订生效后,优顺公司即如约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图纸审查,但御景公司未依约支付审查费用,该项目总面积为386902.82平米,审查服务费实际为386902元未支付。综上,为了维护优顺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御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应由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所在地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优顺公司起诉要求御景公司支付图纸审查费用,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可以优顺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优顺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御景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洛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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