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与某某云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3民初3182号 原告: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2号全城都市河畔B幢1**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中纬路619号征云集团2号楼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顺公司)与被告***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优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纸审查费用371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为4518.21元(违约金以371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至2023年4月6日,违约金暂计为4518.2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三盛征***府1#-10#楼、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项目的建设单位,2021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该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审查服务,审查服务费暂定94400元,审查费以实际出证面积为准,被告应在领取审查合格证前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同时对于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其他事宜等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如约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于2021年4月7日将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意见书等全套资料交付被告,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审查费用,后原被告通过《优顺审图工作联系函》确认,被告就三盛征***府1#-10#楼、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确认。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37136元图纸审查费用未支付。综上,被告延迟付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0日,建设单位(甲方)**公司与审查机构(乙方)优顺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约定:根据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审查收费额暂定总计为人民币94400元(见审查收费表)。如本项目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交还经乙方**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乙方将审查合格书副本及相关审查资料报建设主管部分备案。合同其他约定事项:1、该项目建筑面积约59000㎡,单价1.6元每平方米(含消防、绿建审查、人防审查),金额暂定为94400元(不含税金额89056.60元、税额5343.4元),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该审查费以实际出证面积为准,分批送审,分批据实结算。付款方式:领取审查合格证前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优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优顺审图工作联系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证据。《优顺审图工作联系函》显示:关于三盛征***府项目施工图审查确认函,工程名称三盛征***府1#~10#楼、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致**公司:根据贵我双方于2021年3月20日所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我公司受托对三盛征***府1#~10#楼、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项目进行了审查。目前的审查过程和合同履行情况如下:1、审查情况:各专业技术性审查工作已完成……,3、付款情况:未付金额68232元。以上情况请贵司确认,请贵司尽快完善上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付款手续。下方有优顺公司及**公司签章。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开票日期2022年5月9日,名称**公司,鉴证咨询服务*审图费,价税合计67136元,备注:工程名称三盛征***府,工程地点焦作市示范区中纬路北侧迎宾路西侧;开票日期2021年4月23日,名称**公司,鉴证咨询服务*审图费,价税合计33042.66元。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2021年7月27日,收款人优顺公司,付款人**公司,金额33042.66元。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2年4月11日,付款方**公司,收款方优顺公司,金额30000元,附言“施工图审查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优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优顺审图工作联系函》确认合同未付款项为68282元,优顺公司向**公司开具67136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公司向优顺公司支付30000元,现优顺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713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优顺公司要求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案综合合同约定、已付款情况,酌定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公司最后一次付款即2022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未实际保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不予支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支付371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13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优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