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3403号
原告:**月,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云,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楼**。
法定代表人:江世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春,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月与被告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月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月负担。
审判员 史赠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佩坤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