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月与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3403号

原告:**月,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云,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楼**。

法定代表人:江世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春,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月与被告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月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月负担。

审判员  史赠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佩坤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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