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2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京路祥和大厦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8947824Y。
法定代表人:谭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凯,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首层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75995875Y。
法定代表人:柯雄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5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1160.08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执行到位112567.54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502执2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陆斐然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士富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