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傅勇飞、童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初802号
起诉人: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
法定代表人:黄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芬,周骏,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2020年3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起诉人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03162.45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642.3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年3月31日止,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两被共同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将位于兴宁市境内的若干配电自动化专项工程、新建线路工程和电力线路改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施工。2019年6月,因两被告拖欠工人工资等费用,相关工人上门到工程业主单位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起诉人与两被告协商解除案涉施工合同,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有剩余工程款92425.55元,同时,起诉人先行为被告垫付劳务人员工资等费用103162.45元,起诉人先行垫付上述费用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追讨。现起诉人追收无果,特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案件,建设工程项目在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帆
二〇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