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6民初1097号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
法定代表人:黄东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芬,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自编楼层43层03单元及自编楼层44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8X1。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平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82.68元,减半收取2124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金祥
书 记 员 赖平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