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2民初1558号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住所地: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芬,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35,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东莞市***********。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电力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信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19200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从2020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其承包的大埔县内电力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给案外人张向阳,后张向阳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被告。2017年11月6日,被告拖欠涉案工程的工人工资,陈新运等14名工人向梅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投诉。2017年11月21日,梅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向原告发出梅州市人社监改令字【2017】6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原告向陈新运等14名工人垫付工资289683元。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后,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24万元,并承诺上述垫付款分期向原告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经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身份证、限期改正指令书、协议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将其承包的大埔县内电力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给案外人张向阳,后张向阳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被告。2017年11月6日,被告拖欠涉案工程的工人工资,陈新运等14名工人向梅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投诉。2017年11月21日,梅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向原告发出梅州市人社监改令字【2017】6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原告向陈新运等14名工人垫付工资289683元。2018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一、乙方对拖欠工资的事实负全部责任;二、乙方对拖欠工人工资289683元,且已经梅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协调由甲方垫付发放所有工人的事实无异议;三、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乙方应返还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合计为240000元;四、双方同意上述240000元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乙方应自2018年5月1日起,在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当月应付款20000元给甲方,直至2019年1月30日前共计应付180000元。剩余60000元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五、乙方承诺,期间任何一个月不按时向甲方支付应付款,即视为违约,应承担欠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请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2020年3月31日,逾期利息共192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曾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承认协议书记载内容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安信电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24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计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9200元,以及2020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时止利息,以到期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垫付款240000元给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利息19200元给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从2020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永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