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3民初814号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彬芳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英大道***文澜公馆1A栋C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7月20日、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493,696.5元(结算总额3,179,768.88元×95%—合同金额3,158,854.93元×80%)及利息4,871.13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止);2、判令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158,988.44元(结算总额3,179,768.88元×5%);3、判令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4、判令由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以上第一至三项请求本金共计人民币677,556.07元。 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由原来结算款49369.5元变更为588331.64元。计算方法为结算总额3279384.83元×95%—合同金额3158854.93元×80%,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变更为5804.88元,利息的第一部分,起算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即被告收到原告结算材料后30天开始起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9日,利率为3.85%,天数为四天,利息金额为251.68元;第二部分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利率为3.8%,天数为31天,利息金额为1925.15元。第三部分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天数为32天,利息金额为1934.96元。第四部分起算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率为3.7%,天数为28天,利息金额为1693.09元,以上四部分及利息金额总额为5804.88元。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原来质保金158988.44元,变更为163969.24元,计算方法为结算总额3279384.83元乘以5%。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158,854.93元;工期为75个日历天,具体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后(即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移交物业,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承包人(原告)无违约行为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应返还履约保证金。 ,根据被告通知原告开始进场施工。被告同意案涉工程工期顺延至,不追究原告违约责任。被告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县供电局均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合格,符合送电条件。,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手续。向被告送达全部结算材料,并按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移交物业。 在收到结算文件后,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拒不办理结算。因被告存在丧失商业信誉及以其行为表明可能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情形,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加速到期。至起诉之日,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尚未满足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广东安信公司诉请支付结算款588331.64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广东安信公司诉请的结算款金额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第一,广东安信公司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公司不进行结算有合同依据。涉案工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双方就涉案工程的付款流程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下,工程款付款事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预)结算协议》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广东安信公司应当在竣工后向****公司提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包括竣工图、核价单等相关工程资料,如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根据《关于工程(预)结算协议》第二条第1.5条的约定,在收到最后一份结算资料时为竣工结算起计时间。而实际中,广东安信公司并未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且从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证据8的内容来判断,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亦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二,由于广东安信公司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公司不进行结算有法律依据。且不论广东安信公司并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从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证据8的内容显示,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第6章第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如****公司未按规定整理及移交工程档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施工单位负有主要的资料提交义务,****公司要求广东安信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属于必要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工程资料,现广东安信公司并未提交结算资料且根据其提交的证据8显示该结算资料亦不符合法定及约定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安信公司诉请支付结算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外,涉案合同的价格为3158854.93元,广东安信公司诉请按合同金额为3279384.83元为涉案工程结算价格无依据。且广东安信公司主张存在工程变更及因工程变更发生的增加费用事宜并未经过双方进行认定,广东安信公司单方主张的工程变更价无合同依据,****公司对该价格不认可。广东安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产生了贴息费用,广东安信公司主张贴息费用84529.9元计算入涉案工程款无事实依据。 二、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广东安信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163969.24元,且广东安信公司诉请的质保金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1.4及第条、9.1条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现涉案工程并未进行业主集中交付,因此保修期尚未开始计算,即使按照广东安信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公司时计算(即2021年12月14日,原告证据第232页)计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2023年12月13日,在保修期届满前广东安信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此外,涉案工程的合同价款为3158854.93元,质保金为157942元,并非是广东安信公司主张的163969.24元。 另外,根据涉案工程合同的《配套附件1:承包范围及工程规范》2.07条约定广东安信公司负责将工程的公变部分移交供电部门(公变是指所在地的线路、变压器、到每户的电表全部由供电局安装、维护、管理的简称),但广东安信公司至今仍未移交,广东安信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 三、涉案工程约定的工期为75日历日,而实际工期为293日历日,广东安信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根据涉案工程合同第一章《分包合同协议书》第9.1、9.2条的约定,****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广东安信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此外,****公司保留追究广东安信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广东安信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尚未满足支付条件,且广东安信公司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广东安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担保费、保全费没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9、10、11显示,原告已完成了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且被告将建设工程文件规范档案中为总承包人的义务转嫁给了本案分包人当中,这属于一个偷换概念,相关的一个文件归档规范义务,实为被告的义务,而非分包人原告方,最后根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工作联系单可知,原被告双方已同意将部分工程款1056623.8元采用商票支付,商票支付部分给予年化8%的贴息率,贴息金额在工程结算时合并支付,而非原告自行变更价款。另外,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中,有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函件,可知被告有委托原告代为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增加工程量等情形,即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符合事实。第三点,被告已被多个供应商追讨款项,丧失商业信誉,出现了资金断链的情形,故原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案涉质保金加速到期,该主张合法合理。其次,原告已于向当地供电局办理了移交手续,不存在原告未移交供电部门的义务。最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知道,被告是发了函件给原告,同意延长工期至,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这一个竣工检验意见书(供电局出具的),均在工期内完工,不存在原告违约的责任。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机电安装服务(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送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0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2020年8月7日,原告(分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第一章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3158854.93元;工期为7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具体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5.付款方法5.1本工程无预付款。5.2付款频率:本工程选用b类付款b按周期付款:每月15日之前分包人完成当期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完成且在分包人提供全额满足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合规的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所有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已完合同金额的70%;双方一致同意,若分包人未满足发包人的工期管理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3已完合同金额:a)实体工程按照已完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计算已完合同金额;b)开办费按照实体工程完成进度比例计算已完合同金额;c)已经确认价款的变更按照已完成情况计算已完合同金额;d)甲供材代开发票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已完合同金额;e)甲供材超供扣款根据实际发生计算已完合同金额。5.4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后(即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5.5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移交物业,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5.6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5.7发包人对按合同约定留取的任何保留金、保修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等保留金、保修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5.9支付方式5.9.1本工程的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理、商业承兑汇票,如果采用甲方主导的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调整付款进度、配合办理债权转让等。5.9.3本工程合同付款,选择第(1)种形式付款:(1)现金。8.违约责任8.2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分包人除应整改至合格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9.履约保证金9.1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约保证金在乙方无本协议9.2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可解除担保责任,采用现金或进度款形式的,发包人依合约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有)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须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历天止。9.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2)不能按时进场施工;(3)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工期严重滞后(累计达10天以上),不能满足工程总进度要求。第二章分包合同条件10竣工验收、结算及保修10.1竣工验收10.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材料(包括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存档所需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0.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十八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四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0.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七日历天内向分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当日视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双方一致确认,政府部门的竣工备案或验收,并不视为工程已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发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对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以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准。10.1.4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进行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0.2竣工结算10.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发包人认可后五十六日历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分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其他数据,分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附近内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结算程序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10.2.2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总价,证明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除非结算协议书所列的价款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1)与本工程或其他部份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2)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第六章其他文件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保修期限1.4工程保修金总额:结算金额的5%,上述总金额为包干价,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1.4.1甲、乙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梅州***文澜府项目业主集中交付之日(暂定2021年5月15日,具体以甲方确认的实际交付为准)算起,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保修年限约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供热及制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门窗工程为二年;室内精装类材料部品(如有)为二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5工程指令及现场签证协议1.1.1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正式函件分为《工程指令》和《工程联系单》两类,且均应由发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发后方能生效。1.1.2工程管理中发生费用的正式函件及转发设计变更采用工程指令:不发生任何费用的正式函件采用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仅用于工程管理。1.1.3如发包人发出之《工程联系单》承包人认为将会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该工程联系单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及造价采购部(或成本管理部)书面申请要求补发《工程指令》,发包人在核实后将视具体情况补发《工程指令》或书面回复其他处理意见;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指令》尚未补发或尚未回复意见为由,拒不配合该等联系单的实施,如确涉及隐蔽工程施工或其他日后难以核实的情况,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项目发展部派员现场查收并留下书面资料或影像资料。1.1.6《工程指令单》实施完成后必须办理《工程签证单》予以相应事项确认后方可办理变更核算工作。3.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指令实施前至少24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估价。每份工程指令的结算造价不得高于此估价,否则按照此估价结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原告提交工作联系函内载:工程名称: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致:合约部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由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开工令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合同工期为75日历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实际工期为293日历日;由于配电站与电表间不具备设备安装条件,现场无法连续施工,不具备供电部门验收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第二章第4项第4.4.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不追究施工单位的工期违约责任,合计工期延期218天,请合约部知悉。该工作联系函上有原告的**和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 2021年3月12日,案涉工程具备送电条件。202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验收结论:已通过#1变压器、#2变压器、#3变压器共3台变压器高、低压验收程序并已送电至用户电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其中被告盖的是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共同**确认验收情况:已按合同约定范围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通过了供电部门高、低压验收程序并已送电至用户电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其中被告盖的是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共同**确认:资料已移交齐全,共同部位及设施设备移交齐全,问题已整改完善。其中被告盖的是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 开庭时,原、被告确认已付工程款为2527083.94元。 另查,1、原告提交其员工***(微信号:×××22,昵称:芬芳)与**(微信号:×××96,昵称:一路向南,***备注其为文澜府、文澜公馆**)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结算材料之后出具的结算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0日下午16:29***“刘经理:您好!投标文件已寄出,请查收。”文澜府、文澜公馆**“OK平台上传了吗”***“还没有,稍后上传。”2020年7月20日下午16:41***上传投标文件,文澜府、文澜公馆**“OK”。2020年7月21日上午8:17***“刘经理:早上好!收件地址有变更,不会错吧!”文澜府、文澜公馆**发送“寄**1827997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江金融中心25楼”的图片,2020年7月21日上午8:28***“好的”。2021年12月8日上午9:19***“**:您好!结算资料电子版先发过给您,请查收”,2021年12月8日上午9:23***“梅州文澜公馆稍后发过去”。2021年12月8日上午9:31***“**:您好!电子版资料已发,麻烦安排审核。”2021年12月8日下午15:20***“**:您好!结算资料麻烦看一下,是否还需补什么没?”文澜府、文澜公馆**“好的”。2021年12月9日下午14:52***“**,您好!结算资料您那边审核了吗”,2021年12月9日下午16:24***“**:您好!结算资料**已上传线上,请审核。”2021年12月9日下午16:31文澜府、文澜公馆**“你不用天天催”“没有那么快”。2021年12月29日上午10:13文澜府、文澜公馆**“把梅州文澜公馆和梅州文澜府的财务对账单填写一下发我”。2022年3月29日下午17:13文澜府、文澜公馆**“梅州文澜府的结算金额,请确认”发送的工程合同结算审批表显示“结算金额为3179768.88元(不含商票固定贴息48447.94元)”。2022年10月19日,原告出具证明确认结算金额3179768.88元(不含商票固定贴息48447.94元)。 2、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分别对***、***、***问话,***表示“我当时是原告的员工,负责投标专职,与被告的**对接投标工作。**是被告公司成本部的合约负责人,涉案工程由**负责发招标文件,我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来做标书,**是被告的联系人。”,***表示“我是原告的员工,在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工程中负责预结算。”“与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共分为两期完工,第一期是于2020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的,第二期是于2021年8月6日竣工验收的;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于2021年3月12日竣工验收的。工程完工后,我将电子版的竣工结算资料发送给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涉案成本核算的**,涉案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原告总经理**让我与**进行结算、对账。所以我添加了**的微信(微信号:×××96;微信名:一路向南),**本人我就没有见过,只是跟他微信聊天进行上述两个工程的结算。(向法院提交手机中与**进行工程结算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6月2日,经**确认与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合同《深圳区域梅州文澜公馆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为6925972.53元(不含固定贴息8万元)、2022年3月份,经**确认与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合同《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为3179768.88元。”***表示“我是原告的员工,在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工程中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是被告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涉案工程的结算负责人。是现场施工的甲方(梅州市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负责机电项目施工的***告诉我的。整个项目施工都是***跟我对接的”。 3、被告提交的证据第168页中载有“本次回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香江金融中心25楼,联系人**,电话182××******”。 4、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粤1403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梅州××地下层119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18684号】,查封期限叁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梅州××地下层006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18682号】,查封期限叁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梅州××地下层14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18683号】,查封期限叁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梅州××#楼××#××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22905号】,查封期限叁年。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77556.07元为限。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本院问话笔录、营业执照、《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工作联系函、广发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物业移交确认表、广发银行电子回单、竣工结算书、微信聊天记录、(2022)粤1403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结算条件?2、原告是否逾期完工? 1、涉案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结算条件? 《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二章约定:10.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七日历天内向分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当日视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0.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发包人认可后五十六日历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分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其他数据,分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附近内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结算程序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10.2.2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总价,证明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涉案工程于2021年11月3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从本院对***、***、***的问话、***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提交的证据第168页中载有“本次回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香江金融中心25楼,联系人**,电话182××******”等可知,**是被告的联系人,被告指定由**与原告进行结算、对账,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结算资料,且微信聊天的人员并非是被告指定的对接人,该人员无权代表被告收取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本院不予采纳;**于2022年3月29日下午“梅州文澜府的结算金额,请确认”并发送结算审批表显示“结算金额为3179768.88元(不含商票固定贴息48447.94)”,原告确认结算金额3179768.88元(不含商票固定贴息48447.94元),即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款已达成合意,被告抗辩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结算条件,本院不予采纳。 2、原告是否逾期完工? 双方签订《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后,原告提交工作联系函内载“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由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开工令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合同工期为75日历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实际工期为293日历日;由于配电站与电表间不具备设备安装条件,现场无法连续施工,不具备供电部门验收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第二章第4项第4.4.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不追究施工单位的工期违约责任,合计工期延期218天”等内容,该工作联系函上有原告的**和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虽被告辩称不认可该项目专用章,但其又对同样盖该项目专用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予以确认,故该工作联系函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工作联系函,不追究施工单位的工期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抗辩原告逾期完工,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按合同约定范围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且不存在逾期完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进度款、结算款、履约保证金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审核如下: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款及利息。 《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一章,约定:5.付款方法5.5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移交物业,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款已达成合意,确认结算总额3179768.88元(不含商票固定贴息48447.94元),原告诉请的结算款计算为3179768.88元×95%-3158854.93×80%=493696.5元。利息应自双方达成结算价款合意之日即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一章,约定:9.履约保证金9.1承包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约保证金在乙方无本协议9.2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可解除担保责任,采用现金或进度款形式的,发包人依合约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有)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梅州***文澜府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一章,约定:5.6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第六章其他文件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4.1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梅州***文澜府项目业主集中交付之日(暂定2021年5月15日,具体以甲方确认的实际交付为准)算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经查,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共同**确认验收情况:已按合同约定范围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通过了供电部门高、低压验收程序并已送电至用户电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其中被告盖的是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共同**确认:资料已移交齐全,共同部位及设施设备移交齐全,问题已整改完善。其中被告盖的是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 故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诉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493696.5元及利息(以实际未付工程结算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1.05元,由原告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1.05元,由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00元。保全申请费3907.78元,由被告梅州市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淑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颖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