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瀚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26-4,组织机构代码915001276887857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瀚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8-10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030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瀚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瀚特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该公司注册地无办公人员,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1执2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