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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2138号
原告:***,女,1991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889649。
法定代表人:佘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结兰,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彭情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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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铅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