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003民初255号 原告: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2号楼四十四层4413、4415、4416、4417、4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981301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新,男,该公司总监。 被告: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547405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与被告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03地块工程》截止2020年10月19日监理费268,362.68元;2.判令被告对拖欠我公司268,362.68元监理费支付利息,从2020年10月20日起以268,362.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计算利息,直至款项清偿完成日为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8日,我公司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对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03地块项目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理,合同签订后2013年1月10日,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组建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该合同期为365天,最终在非监理方责任情况下延期至2015年2月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期约400天。我公司在本项目施工全过程,尽职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情况,每月均向被告申请应得酬金,但大部分酬金申请迟迟未得到支付,至2015年2月被告人累计拖欠我公司监理酬金268,362.68元。2020年10月19日,经双方共同核算,一致确认该项目未付监理酬金余额为268,362.68元,以结算单的形式确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监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万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03地块工程监理费结算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 被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1月8日,被告(委托方)与原告(监理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A2013-002),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为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03地块,工程建筑面积为23627平方米,计划投资2480.835万元。本合同自2013年1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监理总期限为356天。监理范围为本工程土建、水电、消防、防雷、该地块的园区道路、给排水、排污等工程阶段的工程监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所监理工程的结算乘以监理报酬费率0.9%计取。现暂按2,500万元计算,即2500万元×0.9%=22.5万元。监理酬金按每月总包方完成产值的总额乘以监理报酬费率的85%支付;最后一次监理酬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结清。如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2020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定结算款为436,462.68元,已付168,100元,未付268,362.68元。双方结算后,由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监理工作,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监理费268,362.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作出约定,原告根据月利率1.58%计算没有依据,本院支持原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268,362.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68,362.6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68,362.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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