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2民初2137号
原告:漳州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9280449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政和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38H。
负责人:***,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1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4287K。
法定代表人:*新雨,任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