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8280号
原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4287K。
法定代表人:赵新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婧,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8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
原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952号裁决书,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6月初,被告应聘到原告单位上班,工作岗位为监理,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岗位工资500元,交通伙食补助500元,生活补助500元。6月9日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入职手续。入职表中明确了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2021年4月初,被告突然向原告提出家里安排了工作,要求离职。原告要求其坚持一周,等单位招到人员后再离职,但被告坚决要求立即离职。无奈之下,2021年4月9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在工作交接表中签字,确认向原告交回了劳动合同和公司其他资料。双方办理离职手续始终在友好沟通情况下完成。因此,原告在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后,销毁了相关劳动合同。5月份,原告突然收到仲裁委传票,才得知被告申请仲裁。2021年7月23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1)95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365.4元。原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首先,被告入职表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6月9日。入职表本身就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次,被告在员工工作交接表中签字,确认原告收回了劳动合同。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销毁劳动合同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和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再者,原告给被告工资发放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备注明确为工资。在主观上,原告没有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和理由。综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8日入职于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岗位为监理。原告提交《入职表》,该表中薪资待遇(描述)一栏及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一栏均有手写的内容,原告主张该两处内容均为被告所写。2021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员工工作交接表》。在该交接表的行政人事交接情况部分中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收回劳动合同”处均被打勾。原告主张这两处打勾为被告所写。2021年4月9日,***离职。
原告提交《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工资汇总》,载明20年6月***实发工资1826.92元,20年7月***实发工资3365.38元,20年8月***实发工资3000元,20年9月***实发工资3000元,20年10月***实发工资3000元,20年11月***实发工资3000元,20年12月***实发工资3000元,21年1月***实发工资3000元,21年2月***实发工资3000元,21年3月***实发工资3000元,21年4月***实发工资925.3元。原告表示,被告将劳动合同交回原告处后,原告已经将劳动合同销毁。
上述事实,有入职表、员工工作交接表、工资汇总表、雁劳人仲案字【2021】第952号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入职表》上薪资待遇及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这两栏均手写了内容,但该《入职表》上未有***的签名,无法证明该内容系由***所写。《员工工作交接表》中“收回劳动合同”处的打勾系谁所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365.4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3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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