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1323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办东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853053。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1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4287L。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锐驰管理有限投资公司招投标代理活动负有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直接关系到其在本案中中标结果是否有效的认定,应以(2020)闽0302行初112号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该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到位目前存在争议,另案(2020)闽0302行初112号福建莆田市辰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尚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审理结果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