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执恢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198301027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创,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七里桥原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1391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依法在淘***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贵港市××与新华路交汇处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111000000元已全部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3200元,参与分配受偿金额为0元。现被执行人义务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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